各学位授予单位:
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关于开展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》(学位〔2015〕40号)有关要求,省学位委员会自 2016 年起实施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。请各学位授予单位依据《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
法》(见附件 1),按照如下要求,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调整工作。
一、工作原则
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、提高质量为主线,
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,着力推动学位与研究
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,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。
1.稳定规模,优化结构。坚持稳定现有学位授予单位和学
位授权点规模,鼓励撤销需求不足、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
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学科,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
需要、优势突出、特色鲜明、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学科发展规划要
求的学位授权点,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,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、学生就业困难的学科为学位授权点。
2.自主调整,先撤后增。尊重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学位授权点
的自主权。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
科发展规划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,或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
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。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
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,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
学位授权点的,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。延续时间自本单位自
主撤销当年起三年内有效。超过三年的,视为本单位自动放弃学位授权资格,纳入全省统筹调整。
3.省级统筹,定期调整。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
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,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
指导省内学位授权点开展动态调整。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
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,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三年内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,其空额纳入全省统筹组织增列相应
数量的学位授权点,具体增列时间由省学位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
行安排。
二、工作时限
各单位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的启动和实施时间根据具体情
况自行掌握,须于每年 4 月下旬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
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。省学位委员会
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,审
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。
三、工作要求
1.精心组织,高度重视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位
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,在做好统筹规划、科学论证、积极行动、
慎重调整、确保质量、维护稳定的基础上,制定自主调整方案及
实施办法,精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。
2.规范程序,确保质量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以下工
作程序进行:
(1)专家评审: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
数量自主确定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,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
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及其他
相关要求进行评议。
(2)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: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
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,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(3)公示:自主调整情况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的公示。
(4)报批:学位授予单位将自主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
学位委员会审查,审查通过的由省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
会批准。
(5)复核:各学位授权单位按规定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
准授权 3 年后,需接受复核。复核工作按照《学位授权点合格评
估办法》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。学位授权点如
经复核销,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。
四、材料提交
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学位授予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
1.《XX 大学(学院)关于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
工作的报告》(红头)1 份,同时提供 PDF 格式扫描件。
2.《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汇总表》(见附件 2)。
3.《XX 大学(学院)自主增列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基
本情况一览表》(见附件 3)或《XX 大学(学院)自主增列博士、
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基本情况一览表》(见附件 4)。
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请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省学位
委员会办公室,同时报送 PDF 格式电子版。
附件 1: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
调整办法
附件 2: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汇总表
附件 3:XX 大学(学院)自主增列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学科
基本情况一览表
附件 4: XX 大学(学院)自主增列博士、硕士专业学位授权
类别基本情况一览表
吉林省学位委员会2016 年 4 月 29 日